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货物在换装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款垫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的外贸机构代替收货人回送。
发货人组织装车的货物,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对篷布的完整状态应进行检查,发现篷布破损或腰、边绳短少,应向车站更换。
发货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张”,到站应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连同篷布一并交给收货人,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发货人和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道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次日起,二日内送回车站。超过规定期间,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企业自备的集装笼、托盘、网路、 危险货物保险箱, 收货人要求向指定的车站回送时,应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手续办理,按特定运价核收运费。
第26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发货人委托铁路代封时,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委托铁路施封”字样,由铁路以发货人责任施封,并核收施封费。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使用施封环或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的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27条 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车门、车窗及端侧板、罐车盖、冷藏车冰箱盖等要关闭妥当。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物的车辆,以及受易腐货物污染的冷藏车和《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必须洗刷消毒的货车,由铁路负责洗刷并按规定或依照卫生(兽医)人员的要求进行消毒,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收货人有洗刷、消毒设备时,也可由收货人自行洗刷、消毒。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干净时,车站应通知收货人补扫,如收货人未补扫或仍未清扫干净,车站应以收货人的责任组织人力代为补扫,向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清扫费和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四节 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28条 铁路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间。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注明“货物未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到站应及时联系发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从铁路发出到货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到货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三十日(搬家货物满六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包括收货人拒领,发货人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铁路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29条 铁路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铁路发出或寄发到货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到货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两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货物暂存费,在特殊情况下,铁路局有权提高货物暂存费率;车站站长可以延长货物免费暂存期间。
第30条 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第31条 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个人还须提出证明本人的证件),并在货票上签字或盖章。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工作证、户口证或服务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本人的工作证或户口证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存查联上;用证明文件时,应将领取货物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到站存查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