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条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缴付费用后,应将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缴付货物运输费用的时间,由铁路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铁路发出或寄出到货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到货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铁路组织卸车和发站由铁路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发货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在实行整装货物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货物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货物全批搬出车站时,对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管;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
第五节 货物运到期限
第33条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期限从铁路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 货物发送期间为一日。
㈡ 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一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一日。
㈢ 特殊作业时间:
⑴ 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一日。
⑵ 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零担集装箱货物,另加二日;超过1000公里加三日。
⑶ 一件货物重量超过两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二日。
⑷ 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一日。
⑸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一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铁路承运货物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铁路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三日。
第34条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货物运到逾期罚款:
┌──────┬───┬───┬───┬───┬───┬──────────┐
│逾期总日数 │ 1 │ 2 │ 3 │ 4 │ 5 │ 6 日 │
│运到逾期罚款│ │ │ │ │ │ │
│运到期限 │ 日 │ 日 │ 日 │ 日 │ 日 │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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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日 │15%│ (20%) │
├──────┼───┼───┬──────────────────────┤
│ 4 日 │10%│15%│ (20%) │
├──────┼───┼───┼──────────────────────┤
│ 5 日 │10%│15%│ (20%) │
├──────┼───┼───┼───┬──────────────────┤
│ 6 日 │10%│15%│15%│ (20%) │
├──────┼───┼───┼───┼──────────────────┤
│ 7 日 │10%│10%│15%│ (20%) │
├──────┼───┼───┼───┼───┬──────────────┤
│ 8 日 │10%│10%│15%│15%│ (20%) │
├──────┼───┼───┼───┼───┼──────────────┤
│ 9 日 │10%│10%│15%│15%│ (20%) │
├──────┼───┼───┼───┼───┼───┬───┬──────┤
│ 10日 │5% │10%│10%│15%│15%│15%│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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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到期限在十一天以上,发生运到逾期时,按下表规定计算运到逾期罚款:
┌───────────────────┬─────────────────┐
│ 逾期总日数占运到期限天数 │ 支到逾期罚款 │
├───────────────────┼─────────────────┤
│ 不超过十分之一时 │ 为运费的5% │
├───────────────────┼─────────────────┤
│ 超过十分之一,但不超过十分之三时│ 为运费的10% │
├───────────────────┼─────────────────┤
│ 超过十分之三,但不超过十分之五时│ 为运费的15% │
├───────────────────┼─────────────────┤
│ 超过十分之五时 │ 为运费的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