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运整车货物运到逾期,除依照《整车货物快运办法》规定退还快运费外,货
物运输期间,按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一日, 计算运到期限仍超过时, 并应依照本条规定,向收货人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
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铁路不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
从铁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不能实行到货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如收货人于两日内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要求铁路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权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造成的滞留时间, 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
⒈ 自然灾害引起的;
⒉ 由于发货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⒊ 因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⒋ 运输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
⒌ 其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货物发生滞留时,发生货物滞留的车站,应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记明滞留时间和原因。到站应将各种情况所发生的滞留时间加总后,不足一日的尾数进整为一日。
第六节 货物运输变更
第35条 发货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铁路承运后的货物,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发送前发货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
铁路不办理:
⒈ 违反政令限制、违反货物流向、违反运输限制和蜜蜂的变更;
⒉ 按规定重新计算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的变更;
⒊ 重复变更到站。
第36条 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格式十一),提不出领货凭证时, 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
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车牌、标记(货签)等有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铁路局财务处和发站。
铁路受理货物运输变更时,应向变更要求人核收变更手续费。
第七节 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37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行车中断,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时,铁路局对已承运的货物,可指示绕路运输,或在必要时先将货物卸下, 妥善保管, 待恢复运输时再行装车继续运输,所需装卸费用,由装卸作业的铁路局负担。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能造成货物损失时,车站应联系发货人或收货人请其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如超过要求时间未接到答复或因等候答复将使货物造成损失时,可比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所得价款通知发货人领取。
第八节 货车出租和发货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
第38条 铁路在保证完成国家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可向企业出租铁路货车。企业需要租用货车时,应向所在地车站或铁路局提出书面要求,经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后,由车站同企业签订租车合同,并核收货车租用费。租车合同不得跨年度。
货车出租期间需要入厂检修,而租车单位要求不解除租车合同,经铁路局同意,可保留原车租用权,退还在厂检修期间的货车租用费。对送检和检修完了的货车,应由租车单位提出货物运单办理托运手续,按规定核收运费。
企业退租货车,应将货车上由租车单位涂刷的标记抹消,并向原拨车站交还,经出租铁路局同意也可在指定的车站交还。
第39条 发货人使用自备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应与过轨站签定过轨运输合同,报铁路分局批准。对租用铁路的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可在租车合同内商定。过轨的自备货车,须经铁路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
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的货车运输货物时 , 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自备货车”或“租用货车”字样,空车回送时,应提出货物运单向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按规定核收运费。
第40条 发货人对过轨的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的货车,应在车辆两侧中部标明“某某企业自备车”或“某某企业租用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应按规定涂打有关表明货物性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