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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41条 发货人托运挂运的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车站应分别通知机务、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作成记录,车站凭检查合格的记录承运。经铁路检修完毕的自备机车、车辆凭检修部门的检修合格证明承运。
  运输需要限速运行的机车、轨道起重机或车辆,及以自有动力行驶的机车,须由铁路分局承认,并电知有关铁路局。
          第九节 发、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42条 发货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 除派有押运人的, 不办理交接外,铁路与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地点进行交接:
  ⒈ 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在特殊情况下,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也可在商定的地点。
  ⒉ 专用铁道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交接协议中指定的货车交接地点。
 第43条 发货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与发货人,到站与收货人应使用货车调送单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⒈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⒉ 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按货车门窗关闭状态;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按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按篷布现状交接。
  发站由铁路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按上款规定办理交接外,到站需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拆封卸车(在专用铁道内卸车的货物,铁路应同收货人商定卸车办法)。
  发站由发货人组织装车,到站由铁路组织卸车的货物,如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声明,或收货人事先向到站提出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时,到站应于卸车前通知收货人到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交接,并会同卸车。从铁路发出卸车通知时起,超过两小时收货人未到场,或发、收货人未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封印状况或货车现状后,以收货人责任拆封、卸车。
 第44条 发货人组织装车的货物,发站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由发货人改善后接收:
  ⒈ 凭封印交接的货物,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⒉ 凭现状交接的货物, 发现货物装载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
损坏痕迹;
  ⒊ 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⒋ 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⒌ 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规定的货物装载要求;
  ⒍ 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与收货人办理交接时,遇有本条第一款1或2项情事之一时,须派货运员到卸车地点按实物交接。
  车站与发货人或收货人在办理货物交接的同时,应办理货车篷布交接。

第三章 货运事故、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一节 货 运 事 故
 第45条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 发生货损、货差、有货无票、有票无货或其他情况需要证明铁路同发货人或收货人间责任时,都应按批编制货运记录(格式十二)。
  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包装完整,件数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时,不编货运记录,只在货物运单内注明。
  整车货物途中需要换装或整理 , 而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失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证明责任时,应在当日按批编制普通记录(格式十三)。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车站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时,按每一货运记录分别编制鉴定书。如因鉴定技术条件或加工整理等关系,在现场难以办理时,经铁路与收货人协商同意后,可转移至适当的场地,进行鉴定。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附带费用),应在鉴定书内记明。属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责任的,由车站向收货人核收(在发站发生的向发货人核收);属于铁路责任的,由事故处理单位垫付,由责任单位负担。
 第46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车站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铁路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应即通知发货人或收货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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