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⒈ 货物实际品名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时,根据政府法令需要有证明文件方能运输的货物,因未填写正确货物品名托运时,应报请当地政府的主管机关,按其指示处理;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时,应即报请主管铁路分局,按其指示处理。
  ⒉ 货物的重量,超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时,应进行换装或将超载部分卸下。对卸下的货物,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和罚款。但对超载卸下的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按零担运输有困难时,应电告发站转告发货人提出处理办法。如从发站发出通知的次日起,经过十日,未接到答复时,该项货物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⒊ 发现货车装载的货物有坠落、倒塌危险或货物偏重、窜出,危及运输安全时,除通知有关单位外,应即进行整理或换装。属于发货人责任的换装、整理或补修包装所需费用,由处理站填发垫款通知书,随同运输票据递送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7条 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十五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在赔偿前,如货物运到时,车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记录。
            第二节 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48条 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格式十四)并附货物运单 、 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声明价格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铁路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
  铁路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49条 铁路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一百八十日,但要求铁路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有效期间为六十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⒈ 货物一部分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⒉ 货物全部灭失,为货物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⒊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⒋ 要求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⒌ 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第50条 铁路同发货人或收货人间所发生的赔偿或退补费用以及罚款的款额,整车货物每批不满五元,零担货物每批不满一元,互不赔偿、退补、支付或核收。但个人托运的物品的赔偿或退补费用,不受以上规定款额的限制。
 第51条 货物损失的赔偿价格:灭失时,按灭失货物的价格;损坏时,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格。
  货物赔偿价格的标准为:
  ⒈ 国家统一调拨和中央各部调拨物资,按承运当日当地的调拨价格;
  ⒉ 一般商品按货物承运当日当地国营企业或供销部门的批发价格;
  ⒊ 个人物品按货物交付当日(全部灭失时,为运到期限满了的当日)当地国营企业或供销部门的零售价格。
  但按规定可按声明价格或不声明价格办理的个人物品,声明价格的,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声明价格;不声明价格的,每十公斤最多赔偿三十元,实际损失低于这个标准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
  本条第二款1、2两项赔偿价格中如未包括货物运输费用、税款和包装费用时,应按全批货物或灭失部分的比例加算各该费用。
  对损坏的货物或运输设备,也可用支付加工或修理费用的方式赔偿,但支付加工或修理的费用, 不得超过货物或设备损坏降价造成的损失。 铁路运输设备发生损失的赔偿价格,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52条 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赔偿要求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铁路审查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符合规定后,应进行登记,向赔偿要求人填发赔偿要求书收据(格式十四),并迅速按规定调查处理。
  因铁路责任使厂矿企业的自备车丢失时,铁路局应先以适当车辆拨给临时使用,超过六十日仍未找到时,应报铁道部处理。
             第三节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