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
(中发[1981]42号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发布)
一、 城镇青年就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四化前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要不断地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在一段时间内,逐步形成一套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劳动就业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于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中央曾经提出要注意广开门路,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去年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实践证明中央提出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近三年来安置了二千多万人就业。现在,已有十个省、市、自治区把一九七九年以前的待业人员基本上安置完毕,并有一些城市和县镇基本上解决了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千百万人走上劳动岗位,对于发展经济,改善生活,锻炼青年一代,促进安定团结,起了重要的作用。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没有注意广开门路,而偏重于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人,使一些单位人浮于事的状况更加严重,对于改善经营管理十分不利。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加以改进。
在“六五”期间,大量新成长的劳动力有待就业,同时下马和关停单位的职工以及推行经济责任后的多余职工又需要安排,全国城镇劳动就业的任务是长期的、十分繁重的。但是应当看到,随着三中全会以后纠正左的错误,整个形势逐步好转,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提供着日益有利的前提条件。一九八○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政治、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特别是农村形势愈来愈好。农业的发展为轻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向重工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农业、轻工业的发展又为商业、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采取积极扶持的方针,为城镇就业开拓着广阔的前景。因此,我们既要正视面临的种种困难,也要充分看到有利条件,坚定信心,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除个别地区以外,争取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大体上解决好历年积累下来的(即上一年度以前的)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