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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对于个体劳动者的税收,要规定合理的税率。只要不从事违法活动,就不要从收入水平上卡他们。个体劳动者可以在所在城镇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联合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指导。
  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其中的先进分子,符合党员、团员条件的,同样可以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吸收入党入团。在从事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人员中,要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党、团组织。
 五、 党中央、国务院的各个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态度,坚决地迅速地改变那
些歧视、限制、打击、并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要对过去的有关规定限期进行认真的清理,并提出改革的具体办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责成计委、经委、建委、财办、商业、供销、物资、粮食、物价、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外贸、城建、公安、侨办、教育、卫生、劳动、知青办和各产业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和民建会、工商联等组织,在统筹规划下,协同动作,为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切实负起应尽的责任。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适宜的综合部门担负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并且抓紧研究制定包括资金筹集、税收政策、经营场地、供销渠道、招工带徒、价格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以及进行党、团、工会的组织建设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措施。当前要特别注意抓紧研究解决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经营场地、货源供应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上述各项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集体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正当的收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涉、平调、升级和并吞。他们除按国家税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要教育集体企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不得进行走私、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违法活动,违者要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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