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地方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外,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和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指导和组织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
八、 大力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工作,逐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有计划地实行全员培训,逐步建立正规的职工教育制度和严格的考核制度,把学习成绩优劣同调资晋级以及工作安排结合起来。对于关键性的技术岗位,要逐步实行未经考核合格不准上岗位的制度。
要普遍开展对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的培训,逐步做到使一切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培训内容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既须包括技术业务,也要包括政治思想。对需要特别发展的行业和工种(专业),要及早培养人才。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培训和教师队伍的建设。要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继续办好技工学校;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改一部分普通中学为职业学校,或者在普通高中内增设职业培训班、职业选科;主管部门和企业开办职业学校和训练班;劳动服务公司要举办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就业训练中心;城市街道可以组织有技能的退休职工担任教师开办训练班;要鼓励有技术专长的个体劳动者带学徒。组织就业训练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学制可长可短,规模可大可小。要提倡半工半读,勤工俭学。职业学校和各种训练班, 要积极为集体
经济和个体经济培训人才。 学员学习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发给证书,不包分
配,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也可以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九、 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对农村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和兴办社队企业,就地适当安置,不使其涌入城镇。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情况,对于农村人口、劳动力迁进城镇,应当按照政策从严掌握。对于违反政策将家居农村的干部子女和亲属的户口迁进了城镇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个问题。今后,农村人口迁入城镇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安、粮食、劳动等部门要分工合作把好关,不要政出多门。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继续清理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
要积极办好城镇郊区和林区、工矿区的知青场队和农副业基地。近年来,这种经济形式已经在一些地方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它在扩大就业门路、安排已婚插队知青、解决部分职工两地分居问题、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发展小城镇和卫星城镇建设、稳定农村劳动力等方面,都起着积极作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加以发展。要采取政治动员和经济吸引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城镇待业青年去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那些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向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使它们成为城镇部分待业青年就业的场所。 为了鼓励和支持知青场队的发展, 除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税产品外, 其它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仍继续按照中发〔1978〕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到农村插队的知青已同当地农民结婚的,要就地就近妥善安置。对于居住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要坚持就地广开门路进行安置,农村社队企业要欢迎他们在那里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