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
(<89>工银发字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信贷基金完整,促进各行加强对贷款管理,及时处理呆帐损失,真实反映信贷资金运营状况,准确核算损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帷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结合工商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贷款呆帐准备金是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各行因本细则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
第二章 贷款呆帐的范围
第三条 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企业法人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分以下几种类型:
1.全民所有制企业(含租赁承包、下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3条、第
21条、第
22条第二款,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银行根据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欠款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2.集体所有制企业(含租赁、承包、下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宣布关闭,借款人终止企业法人并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终止登记并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用企业所有财产清理变卖和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3.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宣布关闭、企业贷款凡取得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清偿被担保人的贷款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