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设立地区科学基金的暂行规定

关于设立地区科学基金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一、为了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科学基础薄弱地区科研工作的支持,促进全民族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从1989年起试设地区科学基金。
  二、地区科学基金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经费,在规定地区范围内平等竞争,择优资助部分省、自治区所属单位科研人员从事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工作,重点支持结合当地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开展的研究工作。
  三、1989年地区科学基金资助的地区范围暂定为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等省、自治区。今后,将根据财力和地区科学基金的试行情况,进行调整。
  四、地区科学基金申请人条件、申请手续、申请书格式等,均与自由申请项目相同,但须在申请书的左上角注明“地区”字样;填写申请书简表时,“项目类别”的选择在“D”处打“√”。
  五、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科研人员,不得申请地区科学基金,但可以应邀参加地区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上述单位科研人员结合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特点的研究工作,可参加自由申请项目的竞争,并将受到鼓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