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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补充规定

关于提高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补充规定
 (1988年5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退休费不得超过其原有标准工资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15%。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中指主要作者或发明者)。
  (2)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
  (3)组织指导国家重大工程、技术、设计、科研工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主持人。
  (4)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并为国内外采用,在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
  (5)提出重大改革和政策性建议,经中央、国务院采纳后,对我国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10%。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四等和进步奖三等,全国科学大会奖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得者。
  (2)曾获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者。 
  (3)较系统地提出改革和政策性建议,经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采纳后,对科技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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