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民经济评价中的收益是指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费用是指国民;经济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实现所付的代价,其中既包括项目本身的直接收益和直接费用,也包括由项目引起的外部收益和外部费用。
在国民经济评价中,应遵守收益和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对外部收益和费用,既要防止疏漏不计,又要防止重复计算和扩大计算范围。在评价报告中应对外部收益和外部费用的计算范围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税金、补贴和国内贷款及其还本付息等属于国内转移支付,在国民经济评价中不计为项目的费用或收益。
第二十二条 在国民经济评价中,应按影子价格对各种投入品和产出品计价。确定影子价格时,把物品划分为外贸品、非外贸品和特殊投入品三种类型。
外贸品是指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将对国家进出口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物品。在投入品中,包括直接进口货物、间接进口(占用原有国内投入而使其他国内用户要靠增加进口来满足生产需要的)货物和减少出口(占用本可出口的国内投入的)货物;在产出品中,包括直接出口货物、间接出口(替代其它国内产品而使其出口增加的)货物和减少进口(替代原需进口产品的)货物。
非外贸品是指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对国家进出口产生影响的物品,包括施工、国内运输和商业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由于价格、生产成本、质量等因素影响而不应进行外贸的产品以及受国内外市场情况、贸易政策和其他因素限制而不能进行外贸的产品。
特殊投入品包括土地、劳动力等。
第二十三条 外贸品的影子价格应以口岸价格为基础确定。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直接进口的投入品的影子价格=到岸价格+口岸到项目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
间接进口的投入品的影子价格=到岸价格+口岸到原用户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国内供应地到项目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国内供应地到原用户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
减少出口的投入品的影子价格=离岸价格+国内供应地到项目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国内供应地到口岸的运费和贸易费用
直接出口的产出品的影子价格=离岸价格-口岸到项目所在地的运费及贸易费用
间接出口的产出品的影子价格=离岸价格-项目所在地到国内用户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原供应厂到国内用户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原供应厂到口岸的运费和贸易费用
替代进口的产出品的影子价格=到岸价格+口岸到国内用户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项目所在地到国内用户所在地的运费和贸易费用
贸易费用是指商贸部门在货物流通过程中花费的储存、包装、检验、保险、短途运输等费用(不包括长途运输费用)。
第二十四条 非外贸品影子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投入品
(1)能通过原有企业挖潜增加供应的,按分解成本(通常仅包括可变成本)定价;
(2)需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来满足供应的,按分解成本(包括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