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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 石油工业部、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应石油工业与铁路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合理地处理好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与铁路之间的关系,确保油、气管道与铁路的运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之间的相互交叉。对于油、气田的集输管道与铁路的相互交叉,也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应避免交叉。如需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特殊情况需要斜交时,夹角不宜小于45°。
  油、气管道穿过既有铁路或新(改)建铁路跨越油、气管道时,穿越部门应向所在铁路或油、气管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并签订协议。如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则双方均应主动取得联系。
  第四条 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其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油、气管道与铁路不应在站场、既有桥涵、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下相互交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交叉时,对管道和铁路设备必须采取特别防护措施。
  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大型客站、隧道、变电所下穿越。
  第五条 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为确保铁路及输油、气安全和便于维修养护,交叉处宜修建专用桥涵,使油、气管道从中通过,或采用套管防护从地面下通过。
  第六条 油、气管道需跨越铁路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建筑物底至轨顶距离,蒸气或内燃机车牵引地段,不得小于6.0m;电力机车牵引(含电气化规划铁路)地段,区间内不得小于11.1m。
  铁路桥梁跨越油、气管道时,其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第七条 铁路下油、气管道所用之套管(钢或钢筋混疑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管之内径应大于输送管外径100~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最小内径不应小于1m;涵洞孔径视通过输送管直径而定,涵洞内自顶点至自然地面高度应为1.8m,涵宽应为D+2.5m(D为输送管外径值,含防护层)。若遇特殊情况,函洞净空不符合上述尺寸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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