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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1986年1月2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一、关于审批与复查范围
  由国家科委与中国科协负责审批和复查的全国性组织,系指自然科学学科或交叉学科(以自然科学为主)范畴的全国性学术群众团体(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组建条件和报批程序
  (一)组建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有明确的学术目的和活动范围,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影响和作用较大,并在对外活动中有能力和权威代表我国某一学科进行活动者;
  (2)要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筹备机构及有威望的负责人;
  (3)当前应有具体挂靠单位,并能提供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编制及开展活动的经费等基本条件;
  (4)具有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法律的章程(草案)。
  (二)申报程序
  首先由发起者和筹备机构共同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并抄报中国科协,由国家科委委托中国科协进行初审,然后由国家科委批准并办理手续。批文同时抄送国家体改委和有关部门、地方科委、科协。
  三、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的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1)凡未经正式批准已自行成立的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均需进行复查;
  (2)凡已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或经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正式审批同意的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不再办理复查手续,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凡中国科协所属138个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再复查,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复查内容
  原则上按照上述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的组建条件进行复查。要着重该团体存在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和实际活动内容、作用等方面进行复查。
  (三)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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