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第130条 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地1m以上,并满足使系统不汽化的要求;
  (2)设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4)高位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有泄压装置。
  采用气体加压罐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体加压罐上应装设压力表;
  (2)气体加压罐内的压力应保证系统不汽化;
  (3)当采用不带隔膜的气体加压罐时,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应采用空气。
  采用补给水泵作定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中应有膨胀水箱或泄压装置;
  (2)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不得导致系统汽化。
  第131条 热水系统应装自动补给水装置,并在司炉(司泵)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补给水装置。
  第132条 强制循环热水系统至少应有两台循环水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
  第133条 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并应定期排污。除污器应安装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锅炉房

  第134条 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丙)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丁)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甲)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须是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
  (丙)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丁)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35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处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第136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37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第138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一章 使用管理

  第139条 司炉工人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考试,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司炉工人应熟悉与运行锅炉有关的热水循环系统,搞好安全运行。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140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第141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水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3)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6)补给水泵不断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142条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为了防止突然停电时产生汽化,应有可靠的定压装置或可靠的电源(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等)。
  第14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掌握。
  第144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将与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的热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将锅筒内的水放净,并且还须使锅筒内部有良好的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与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条 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再开动循环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