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按照规定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二)货物在运送前取消托运,按照规定核收退运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运输不正常时的处理
(一)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原因,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二)运输费用,承运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在出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2)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
(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原出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4)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到达站,运费少于未使用航段的运通时,应当将差额退还;超过部分,由承运人负担。
第七节 货物运输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价
(一)承运人制定的运价和运价条件,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后公布实行。
(二)承运人公布的货物运价是出发站机场至到达站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
(三)托运人托运动物、危险物品、贵重物品以及急件货物、押运货物,按照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费。动物、危险物品、贵重物品按急件托运或押运时,不再加收运费。
(四)每张货运单的航空运费最低为人民币1元。
第三十条 货运杂费
(一)地面运费:货物在出发地或到达地的市区货运站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均为每公斤人民币0.02元。
(二)保险费:按照托运人投保的金额和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计收保险费。
(三)退运手续费:退运手续费每公斤0.02元。每张货运单的退运手续费最低为人民币0.5元。
(四)保管费:普通货物超过规定的保管期限,七日内(含第七日)每10公斤每天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元,七日以上的,从第八日起每10公斤每日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元。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保管费按普通货物加倍核收。
保管费的计数,不满10公斤时,按照10公斤计算;不满一天的,按照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