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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五)其他货运杂费由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运费支付
  货物运费除托运人与承运人有协议者外,都按照支付现金办理。

第三章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

  第三十二条 包用条件
  (一)包机人应当凭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与承运人联系,填写包机申请书(格式见附录四),说明要求包机的任务性质、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用的机型、架次、使用日期和起迄地点等。
  (二)托运人包用承运人航班飞机的货舱位和集装设备的办法,由承运人自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包机运输合同和运输凭证
  (一)包机人的包机申请经承运人同意并由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次包机合同即告成立。
  (二)承运人与包机人都应当严格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运包机填制一张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四)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乘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货物押运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包机吨位
  (一)包机的载重量,由承运人根据包机人包用的机型和飞行的航程确定,包机人可以充分利用。
  (二)包机如有剩余载量,可由承运人利用;包机人不得用以载运其他单位的货物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包机变更
  (一)包机合同签订后,包机人因故要求取消时,应当按照规定交付退包费。在包机人提出变更或取消包机前,承运人已发生调机等项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二)除因天气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如不能按照合同及时提供飞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照包机费的5%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包机费用
  (一)包机费:根据包用机型的每公里费率和计费里程或包用机型的每小时费率和飞行时间计收。
  (二)调机费:承运人为执行包机任务而产生调机飞行时,应当向包机人收取调机费。调机费率按照包机费率的70%计收。
  (三)留机费:根据包机人的计划或要求,飞机在执行任务期间连续4小时以上(含24小时)不飞行时,每24小时按照所包用机型的1小时的包机费率核收留机费。由于天气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飞行,不收留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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