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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979年9月1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补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特举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 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将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本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遭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令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五、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六、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倾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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