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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直接由于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第七条 非经本公司同意并特别约定,保险货物直接由于破碎渗漏、偷窃、提货不着、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本公司签出保险单的同时,按照本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分期缴费。
  第九条 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其包装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运输所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货物进行防损查验,被保险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一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五章 赔款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下列单证:
  一、确定发生损失原因的证件;
  二、保险单、提货单或其他运单及发货单;
  三、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
  本公司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即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到协议后立即赔付。
  第十三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移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经过一年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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