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通知
(公通字[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外国人非法入境、在华非法居留现象日趋严重,除越南人、朝鲜人等从边境非法入境继而非法居留外,巴基斯坦、伊朗、阿富汗等国持有效签证入境而滞留不归的人数也在逐年增长。其中大部分人滞留北京,他们以“躲避战争”等为借口,向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申请难民地位,在代表处登记后,即靠代表处救济生活。广东、上海等地也发现一些被香港、泰国退回而滞留我境的巴基斯坦人。在新疆境内滞留了一批到该地探亲、旅游、做生意的巴基斯坦人,他们在每年10月大雪封山前躲避检查,封山后又以路不通无法回巴为由而滞留我境内。此外,外国留学生毕业或退学、被开除后不按时离境而长期非法居留的也有增多之势。他们当中不少人从事倒买倒卖、走私、嫖娼、使用假美钞、报假案、诈骗等非法活动。最近两个巴基斯坦人和一个印度人在南昌以换美元为名骗取两个中国人的巨款后潜逃(已经抓获),已给我国社会安定、治安秩序带来不利影响。为了尽快解决外国人非法居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尽快处理。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偏向。凡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不管是否在联合国难民署登记(难民署不得干涉我主权事务),滞留地公安机关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依法遣送出境。有身份证件的直接遣送,无身份证件的与有关使馆交涉认定国籍,签发证件后送走。国籍认定不了,外国驻华使馆又不认定而无处可送的,按《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进行拘留审查,直至国籍认定遣送出境为止。被拘留审查人的生活标准除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者外,基本上和当地关押的中国人一样,不搞特殊待遇。对偷越国(边)境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有效地制止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各地应抓紧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处理完毕,最迟不能超过9月底。红其拉甫口岸5月1日开放,各地对需要遣送的巴基斯坦人应在4月30日前做好准备,以便尽快遣送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