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解决群众“领证难”的问题。目前不少地方存在着居民身份证制证周期长、证件质量不高、影响公民正常活动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是否勤政为民、依法办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来对待这个问题,增强工作责任心,通过简化申领手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以及改进制证工艺等方面的工作,认真加以解决。
五、进一步抓紧使用计算机管理人口信息的工作。在“八五”计划期间,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建设部分城市公安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网络系统和部分市、县的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这是非常艰巨而紧迫的任务,请各级人民政府多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公安机关要同有关部门配合,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业务建设摆上日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制证中心(所)的建设。集中发证结束后,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应当根据公安部《关于设立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87]公(政治)字5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建设的通知》(公通字[1991]36号)精神,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目前,部分制证设备逐步进入老化阶段,各制证中心(所)要对设备更新以及新建、翻建厂房等基建费用及时作出计划,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86]公发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地方财政和计划部门申请安排解决。
七、认真查处、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引起高度的警觉和重视。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居民身份证的有关知识,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提高甄别证件真伪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有关部门的联系,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证件的核查和甄别工作。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在工作中随时注意发现和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案件要及时侦破;对违法犯罪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9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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