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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举办工疗机构,组织患者开展康复训练,参加适当生产劳动
  --精神病院兴办福利性工厂(车间)或农场,对病况改善,但无家可归或有家不能归的长期住院病人,提供工疗就业条件。
  --每个街道至少有一个工疗站,对精神病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一定的文体娱乐活动,并进行医疗监护、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个福利工厂,适当安排病情稳定、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就业。
  --精神病患者多的单位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管理小组和工疗站(车间),对患者进行监护,并组织他们参加适当生产劳动。
  5.回归社会
  对已治愈的和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的病人,应创造条件并欢迎他们回归社会参与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但要定期随防,继续给予必要的治疗。
  6.解除关锁
  要努力解除对精神病人的关锁。区、县应组织力量查清关锁病人,制定解除关锁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扶持政策与措施
  1.扶持政策
  --逐步造成精神病院良性循环的条件;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调整和明确部分收费项目,使精神病院能够得到发展。
  --对工疗站、精神病院的工疗产品给予免税。
  --对从事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的专业人员给予特殊待遇,对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对确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庭采取适当扶助措施。
  --精神病人康复后,对有工作能力的,应当优先安排工作,原来有职业的,不得因病解聘。
  --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条件之一。
  2.经费
  --中央经费:用于全国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会议、检查评估、标准制定和办公费用等;全国性技术培训和技术书籍的编写。
  --地方政府经费:实施本方案的市、区、街道和县乡、镇,各级每年经费投入数,按其辖区人口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少于5分钱,由当地政府分级或分部门筹款。此项经费用于:摸底调查、建立卡片和档案及办公费用;本地技术培训;对工疗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补助或奖励;对贫困精神病人的医疗康复费用补助;宣传工作等。
  --社会筹款:除政府的经费投入,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工疗站要充分运用社区的人、财、物建设;区域内的福利工厂、受益的企业事业单位、精神病人家庭和社会各单位有义务资助工疗站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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