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政府预算资金统一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和资源浪费。
(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准确反映国际合作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三)遵守协议,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认真组织国际合作项目实施,保证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注重效益,加强监督。建立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财务条款要求,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状况,选用以下管理方式:
(一)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管理。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核算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设置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岗位。
(二)项目单位委派专人管理。项目单位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国际合作项目时,需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选派符合要求的专职会计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要指定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负责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在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项目单位预算编报程序,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项目单位预算统一申报。
第九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全程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参与立项评估,编制、审查预算,制定并执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财务条款,参与执行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办理国际合作项目款项收支核算,分析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评估、验收和移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