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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第六条第三款及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超声、射线、涡流、磁粉、渗透、目视及泄漏等七种无损检验方法的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取证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成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其委员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主管部门及所属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其中也应包括核安全与工程方面的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方面的管理规定,建立有关各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制定实践技能考试实施细则,编制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的培训和考试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二)审查批准成立本部门的培训、考试中心,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检查培训、考试工作;
  (四)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核准及证书颁发,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五)负责取证人员的有关资料整理及存档工作(有关资料包括取证人员工作单位、年龄、学历、从事有关无损检验工作的时间、参加培训的无损检验方法、证书类别、编号、取证日期、考试成绩及试卷,延长有效期及更新鉴定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培训、考试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足够的经过审核的无损检验、核工程与核安全方面的人员;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以满足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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