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培训、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核准及录取工作;
(二)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三)负责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档案材料,呈报给本主管部门的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时,应留存未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资料;
(四)负责对本主管部门鉴定委员会认可的考试用试块或试件统一标识,并把有关的认可材料存档;同时保证考试用试块或试件与实验用试块或试件严格分开;
(五)负责在培训前十天,以书面形式把培训和考试的日程安排送达国家核安全局。
第三章 等级划分、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及考试
第八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等级划分为三级,即I、II、Ⅲ级。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Ⅲ级为高级。技术资格鉴定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九条 各级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责是:
(一)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具有在II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技术说明书进行无损检验的能力,应能调正和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
(二)I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能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说明书;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工作;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审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适应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I级无损检验人员和尚未取证的无损检验人员;
(三)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对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标准、 规范等负全部责任;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工作的进行;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应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 在没有验收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验收标准;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实际知识和一般地熟悉其它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 应无损检验方法的I级和II级人员。
第十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表1及表2要求的学力及实践经历,经审查合格者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方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其视力要求如下:
(1)裸眼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1.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申请报考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方法和级别的《通用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报考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应严格按照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及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及考试大纲除包括无损检验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