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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失效]

  (一)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内容要求:
  (1)民用核设施系统的有关知识,包括:核能发电的主要原理及主要系

  表1 I、II级人员实践经历要求

┌─────────┬────────┬───────┬───────┬────────┐
│ 鉴定的检验方法 │  技 术等 级  │理工科大专以上│高中、中专毕业│初中毕业或有相当│
│         │        │毕业者    │   者   │学历着     │
├─────────┼────────┼───────┼───────┼────────┤
│射线检验(RT)超声│    I    │  半 年   │  一 年   │   二 年   │
│检验(UT)磁粉检验├────────┼───────┼───────┼────────┤
│(MT)      │    II    │  一 年   │  二 年   │   三 年   │
├─────────┼────────┼───────┼───────┼────────┤
│涡流检验(ET)渗透│    I    │  三个月  │  半 年   │   一 年   │
│检查(PT)泄漏检验├────────┼───────┼───────┼────────┤
│(LT)目视检验(VT│    II    │  半 年   │  一 年   │  一 年半   │
│)        │        │       │       │        │
└─────────┴────────┴───────┴───────┴────────┘

  *申请报考II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I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表2 III级人员实践经历要求

┌────────┬──────────────┬────────────────┐
│   学历   │  理工科大专以上毕业者  │  理工科中专及具有相当学历者  │
├────────┼──────────────┼────────────────┤
│  实践经历  │      二 年      │       四 年       │
└────────┴──────────────┴────────────────┘

  *报考III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的II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上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II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的。

  统和设备(例如核电厂压力容器、主泵、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管道等);核电厂的主要系统的作用(例如一回路主系统、化学与容积控制系统、应急堆芯冷却系统、余热排出系统、安全注射系统、安全壳喷淋系统、设备冷却水系统、辅助给水系统、公用水系统等);核能发电与化石燃料发电的主要区别(藉此给出民用核设施在选材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民用核设施这种特殊运行环境可能对设备及部件造成的损伤情况);前述主要设备的制造工艺及结构方面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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