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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失效]

  (2)核安全方面的有关知识,包括:国家核安全法规的体系及其适用性和有关的核安全法规;民用核设施核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原则(例如纵深防御原则,三道屏障的概念、作用及各个系统和部件所执行的安全功能);设备安全分级的概念;
  (3)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包括: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的概念,尤其是设备制造及安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要求;无损检验设备的标定、操作以及无损检验结果的记录和报告的签发等的管理要求;
  (4)民用核承压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应包括: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特定结构、特殊的在役运行环境对实施无损检验活动的影响,以及自动化探伤工艺(例如压力容器及其安全端在役检查专用设备、蒸汽发生器传热管的自动涡流探伤)在民用核设施在役检查过程中的重要应用;在役检查过程中对超声波换能器的特殊要求(例如材料辐照脆化及辐照对其电声性能的影响等);
  (5)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培训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设施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培训,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培训;
  (6)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
  (二)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内容要求:
  III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该级别的无损检验人员培训,除了对前述l、II级人员所进行的知识培训以外,还应进行下列知识的培训:
  (1)主要民用核设施设备的选材原则,和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民用核设施特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的缺陷的性质;
  (2)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
  (3)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特点、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及安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要素;
  (4)国际上公认的核用无损检验标准;
  (5)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规则,及所受剂量限值。
  (三)I、II级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见表3和表4。
  (四)Ⅲ级人员的培训学时数一般不做专门规定。
  对Ⅲ级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可依参加国际间学科、学会或各工业系统间学术交流或专题研究的经历以及参加培训班的经历,做为考核其能力的依据。
  第十三条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通过两种考试,即“通用考试”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
  第十四条 “通用考试,要求的内容和水平应与其它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一致。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都包括三个方面:基础知识、方法知识以及实践能力。
  (一)I级与II级人员的“通用考试”要求

  表3 通用资格培训学时

┌─────────────┬─────────────┬─────────────┐
│  检验方法\技术等级   │      I 级      │     II 级      │
├─────────────┼─────────────┼─────────────┤
│   射线检验(R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   超声检验(U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   磁粉检验(MT)   │     48小时     │     64小时     │
├─────────────┼─────────────┼─────────────┤
│   涡流检验(ET)   │     64小时     │     120小时     │
├─────────────┼─────────────┼─────────────┤
│   渗透检查(PT)   │     48小时     │     64小时     │
├─────────────┼─────────────┼─────────────┤
│   泄漏检验(LT)   │     48小时     │     64小时     │
├─────────────┼─────────────┼─────────────┤
│   目视检验(VT)   │     40小时     │     56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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