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总评方法如下:
“通用考试”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的总评应分开进行。若“通用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则在其它主管部门应予以承认,免于对通用知识和技能的重复考试。
报考人员的每一门考试成绩均应按百分制进行评分。
各种考试成绩的总评应考虑权重系数,权重系数按表7确定。
表7 I、II和Ⅲ级人员的考试成绩总评时的权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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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类型 │ 通用考试 │ 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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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 │ 基础知识、方法知识 │ 实践能力 │ 基础知识、方法知识 │ 实践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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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0.4 │ 0.6 │ 0.4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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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0.5 │ 0.5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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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0.35 │ 0.35 │ 0.3 │ 0.3 │ 0.3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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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成绩至少应分别在70分以上。报考人员的总评成绩至少在80分以上,才能做为合格。
对于Ⅲ直级报考人员,如在口试中发现对报考人员的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有疑问时,鉴定委员会应对考试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在“通用考试”和“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的两门或三门考试(指I、II级人员的“基础知识及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门考试;Ⅲ级人员“通用考试”中的“基础知识”、“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三门考试;Ⅲ级人员“民用核承压设备检验技术考试”中的“基础知识和方法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门考试)中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而总评成绩达不到80分(不合格)时,则对其中成绩低于80分的部分在一年内允许补考。若补考后仍达不到总评合格成绩,则全部考试项目均需要重考。
重考的人员应按报考的顺序,重新申请报考。报考人员若在资格鉴定考试中不合格,必须经过两个月后才可参加重考。若发现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则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由相应主管部门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