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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

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信数据元的注册与管理活动,加强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动态维护,确保数据元标准的有效性、适用性,扩大征信数据元标准应用范围,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根据JR/T0027-2006《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征信数据元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从事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活动受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工作指导。

  注册机构建立征信数据元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承担注册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征信数据元提交机构(以下简称“提交机构”)、注册机构、评审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机构职责

  第四条 注册机构负责征信数据元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征信数据元注册和管理相关制度;

  (二)受理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

  (三)组织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评审;

  (四)发布征信数据元相关信息;

  (五)维护注册系统;

  (六)提供征信数据元相关查询服务;

  (七)对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金标委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注册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提交机构向注册机构提出的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以下简称“注册申请”)包括以下三种:

  (一)数据元新增申请;

  (二)数据元更新申请;

  (三)数据元废止申请。

  第六条 提交机构应按注册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

  第七条 注册机构应受理提交机构对征信领域有关数据元注册申请。对提交的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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