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为非法移民
补、换发护照的通知
(外领二函[1992]79号)
驻欧、美、大地区使、领馆:
近年来,一些中国公民非法进入或滞留在世界一些国家,成为非法移民。除偷渡者外,他们大多持有护照或其他代替护照的证件。但为隐瞒身份,他们故意将护照藏匿、污损或销毁,有的护照则被“蛇头”收走。立足甫定,他们即纷纷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或换发护照,以作申办居留之用。由于此类人员数量多,所在国普遍对非法移民反感,且申请人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处理他们的护照申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难度很大的工作。
由于产生非法移民的背景复杂,而所在国的情况又很不相同,故目前制定统一详尽的规定还有困难。为解决当前工作急需,现根据一些使、领馆报回的情况,制定以下原则规定,请各馆结合驻在国的实际情况执行。
一、持我有效因私普通护照及前往国有效签证合法出境前往他国,但在签证逾期后仍滞留前往国者,如申请换发护照,使、领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凭当事人提供的已在当地取得居留权、或确有把握办妥定居手续、或已取得工作许可(此项仅适用于美国,下同)的凭证和原持用护照,为其办理。如原照遗失,使、领馆应要求当事人提出护照遗失报告(说明原发照机关、发照时间、护照号码等)和向警方报失证明及登报声明件,报公安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二、持我有效因私普通护照出境或无证件偷渡出境,然后偷渡或持假护照、假旅行证件非法进入他国的人员申请补、换发护照,必须慎重对待,严格审查。有关当事人必须提供已取得的居留权的凭证,或办理定居手续通知书之类的证件,或已取得工作许可;写出偷渡的详细报告和国内详细情况,使、领馆方可受理护照申请,并报公安部门核实后再补、换发护照。持用护照备注页上注明“限旅游一次出入境”护照的,不适用本条,应发旅行证回国。
三、持因公普通护照以“劳务”为名出国后非法进入他国的人员申请换领因私普通护照,如申请人已经取得居住国的合法居留权,或者换领护照后确能获得居留权,或者已经有了固定工作,且换照后不会引起驻在国对我进行外交交涉的,在他们写出自己办理出国手续详细过程的书面材料后,使、领馆可自行审批换发因私普通护照,并将有关情况连同他们写的书面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抄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和原派出主管部门。如申请换领护照者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驻外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其派出的主管部门、外交部领事司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研复。如本人要求回国或因非法居留被外国遣返的,可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颁发护照或旅行证后,应同时收回因公护照,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