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8〕211号)
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有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向我们询问外部机构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联系人:郭菁 王证
电话:010-66286182 66286125
传真:010-66288102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
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披露外部机构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其中的“外部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寿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寿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