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设计概算调整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及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账簿、报表;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承包合同;器材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一,填报说明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2.竣工财务决算补充报表
(1)基本情况补充表(建竣决补01表)
(2)交回低值易耗品清单(建竣决补02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的处理情况
4.主要数据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前,应根据规定接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在接到审计单位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后10日内,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时须报如下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证书)、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说明书和汇总表复印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