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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5]1号)精神,现就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国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税收秩序进一步好转。

  一、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总局决定,2005年在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房地产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等领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从上述检查项目中有重点地选择涉税问题较多的2至3个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税源分布情况,确定本省专项检查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省、市级稽查局现有机构、人员优势,采取分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集中力量对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抓住要害、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在开展行业检查的同时,各地要选择征管基础较为薄弱、发生涉税案件较多、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一个城市或者区县,组织力量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梳理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发现涉税违法作案规律,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及薄弱环节,从根本上遏制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做到检查一户,清理一方,规范一片,努力使所检查行业或区域的经营环境和纳税秩序不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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