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2002)[失效]


  1、土地治理项目:新增开发区(县、市)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

  2、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科技示范项目:含高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现代化示范项目;

  4、其他项目。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和有关法规明确应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外,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级农发负责组织评估。省级农发办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第九条 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省级农发办在申报项目时,应附送专家的初步论证意见。

  第十条 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并组织实施,同一项目不得逐级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主要采取专家组评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其中部分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专家组评议是指聘用不同专业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评议,形成专家组评议意见。专家组评议实行组长领导专家负责制。
  现场答辩是指对专家组评议存在疑问和争议的项目,组织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共同参加的现场问答。实地考察是指对专家组评议认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基本可行或存在某些疑问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第四章 评估专家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从农发办的专家库中挑选确定。专家必须具有高度负责和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保证项目评估的客观、公正。承担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不能参与本项目的评估工作。专家聘用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家组人员组成要结构合理,应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