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85)财税字第148号)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2月18日中发[1985]3号文件转发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政策措施部分的摘录随文附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
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
附件一: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
在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应由小到大,先“小三角”,后“大三角”。要以点带面,“点”就是上述三个“小三角”内的苏州、无锡、常州、嘉兴、湖州、泉州、漳州、佛山、江门等市的市区和按照贸-工-农安排生产、发展出口的重点县(名单附后,含上海市和其他一些城市、地区的所辖县)的城关区(或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面”就是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这样做,有利于对外商投资加强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集中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完善的投资环境;也有利于逐步积累经验,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实稳妥。
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建议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当扩大这些地区内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某些县人民政府对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的审批权限。每个生产性项目总投资的审批限额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各自审批限额内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由上述市、县审批的项目必须是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需要国家另拨配额,又能自行偿还或由地方政府统筹偿还的。这些市、县人民政府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与其有关的设备进口、组团出国考察、对外洽谈成交等如何审批办理以及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批限额,也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办法。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这些地区发展出口增加创汇的重点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在资金安排、设备供应、技术指导等方面,要积极支持,优先安排。这些市的市区、县的城关区(或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为进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在这些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在1990年以前,不论外汇来源,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