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
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8日 财税字<1994>01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