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以下简称“新五条规定”),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保证“新五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新五条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所属干部院校中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适用“新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也适用“新五条规定”。
二、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的要求(中纪发<1994>3号),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新五条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1992年7月1日以来是否有违反“新五条规定”的情况,并主动进行纠正。各级党的组织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和清理。
三、1992年7月1日以来,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以及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的,必须在现有车辆范围内换乘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