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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央纪委备案。
  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新五条规定”中有关问题,按照省一级党政机关制定的规定已经作了检查、处理的,可以不再重新检查、处理。
  十、本实施意见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纪委
                          1994年4月20日

  附件一:   中央纪委一九九三年提出的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3)不准买卖股票。(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附件二:  中央纪委一九九四年重申和提出的新五条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已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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