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
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退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
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三、《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率
1-工商统一税税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