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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条 征收海域使用金或者罚款,不使用规定票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的,对决定私分的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私分或者变相私分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

  (二)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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