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 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 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