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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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