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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六、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办理。
  七、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备案信息交换制度,按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八、试点地区外汇局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级外汇、税务管理机关,以及辖内各级银行,并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在试点期内,试点地区外汇局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月报告试点情况,及时汇报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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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
├─┬──────────────┬──────────────────────────────┤
│ │    支付单位名称    │                              │
│ ├──────────────┼──────────────────────────────┤
│境│     税务代码     │                              │
│内├──────────────┼──────────────────────────────┤
│机│    支付单位地址    │                              │
│构├──────────────┼─────────┬────────┬───────────┤
│ │     银行帐号     │         │  邮政编码  │           │
│ ├──────────────┼─────────┼────────┼───────────┤
│ │     联系电话     │         │  支付银行  │           │
├─┼──────────────┼─────────┴────────┴───────────┤
│境│    收款单位名称    │                              │
│外├──────────────┼──────────────────────────────┤
│收│    收款单位地址    │                              │
│款├──────────────┼─────────┬────────┬───────────┤
│人│     收汇银行     │         │  银行帐号  │           │
├─┴────┬─────────┴─────────┼────────┼───────────┤
│ 合同名称 │                   │   合同号   │           │
├──────┴──────────────┬────┴────────┴───────────┤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
├───────────┬─────────┴────┬───┬────────────────┤
│    已付金额    │              │币 种 │                │
├───────────┼──────────────┼───┴─────────┬──────┤
│    付汇日期    │              │    当期付汇金额    │      │
├───────────┼──────────────┴─────────────┴──────┤
│   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
│           │               年   月   日             │
├───────────┼───────────────────────────────────┤
│           │我仅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声   明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二、告知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___________公司(个人)所支付的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价 │
│款________元,在如实提供以上信息以及合同复印件后,可先行付汇。                │
│请于  年  月  日前就以上付汇金额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
│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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