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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

  (一)国家鼓励部门、地方有选择地对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投资。
  (二)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扩大出口所需人民币贷款,由国家银行予以重点支持。
  (三)国家实行有利于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每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专项用于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四)积极支持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利用外资,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五)鼓励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六)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留用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技术开发资金。外贸企业可将此资金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投资,也可用于增加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
  三、在外汇、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对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所需外汇优先予以支持。
  (二)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为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自营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受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出口退税待遇。
  (四)鼓励贸工技结合企业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对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单位可在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从事出口的科技、外贸和其他有关业务人员。
  四、简化审批管理程序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为执行合同或推销技术、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及从事售后服务和开拓市场等业务需经常出入境的商务、技术人员,其出国手续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其办法可参照国发[1993]37号文件和国办发[19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方人民政府在外贸企业开展实业化活动中,在土地使用、招聘科技人员和工人、注册登记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五、建立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贸易信息传递、交流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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