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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要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银行组成清欠工作组,首先从清理拖欠发电设备款入手,列出欠款单位名单,逐个通知,限期归还。清欠资金要立足在今年已安排的投资计划中解决,宁可减少今年的工作量也要先还欠款。对继续拖欠不还的项目,清欠领导部门会同银行予以强行划转。
  (三)加强对“热点”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
  建议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组成专题工作组,结合“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的制定,加速制定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和热点项目(如机场、港口、大桥、通信、汽车、电子、乙烯、聚酯、炼油、石油化工、炼钢等)的专项规划,报国务院审定后执行。在此之前,暂停对这类项目的审批工作;并重申,对此类项目,任何部门、地区和个人不得越权行事,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对外签约,更不得化整为零,违反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已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要暂停建设,按规定的建设程序补办手续。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也要结合“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的制定,对过去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大中型基建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复核,对那些情况已发生变化的项目,特别是产品无销路、经济效益不好和无建设资金的项目要予以撤销。
  (四)继续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
  《通知》中指出:“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检查组建议,继续坚持国务院《通知》提出的要求,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对少数合同已生效,不开工会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涉外项目,采取个别处理的办法,由国家计委、开发银行从严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对于增强企业活力、调整结构有显著作用,并已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规划的新开工项目,在不突破投资规模的前提下,由国家经贸委从严掌握。一般设备贷款项目,在其贷款限额以内,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从严审批。同时,结合制定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今后审批新开工项目提出一套适应新情况的管理办法,切实体现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即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使总投资、年度投资、资本金、铺底流动资金真正落实。对地方自筹资金不到位和拖欠情况严重的地区,下半年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
  (五)继续把资金调控作为控制投资总量和调整结构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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