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的境外贸易机构,必须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告。外贸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属于独立核算企业单位的,要统一纳入“长期投资—国际投资”专户核算和管理,其资产和年度损益必须按规定的方法同国内部分予以合并;属于报账制单位的,其资产和经费直接纳入企业本部核算和管理。
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机构的资产和损益要加强内部审计,保障国内投资权益。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财政机关应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措施实施财政监督。
四、外贸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必须贯彻资本保全原则,维护国家权益的完整。国家权益包括国家资本金以及按各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归国家所有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企业未分配利润。国家权益增长率必须作为外贸企业管理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一项考核指标,与企业职工收入结合起来。衡量本级企业国家权益完整和有效的平均标准是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各地方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变更、对外投资时,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或者准备出售、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核实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主要是亏损挂账)。对清理出来的资产净收益或净损失,按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进行处理。
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企业计税工资由财政部核定。为了公平税负,保护税源,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完善国有外贸企业的工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9号通知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提成工资、效益工资、各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收入),按下述办法确定: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依工效挂钩办法计算确定。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必须逐户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并逐户清算应提取工资总额。对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工资,企业应全部转入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歉。工效挂钩办法,另行制定。
(二)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由财政部核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计税工资部分,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企业实际发放工资,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国家对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实行招标、拍卖以后,中标或成交的企业所支付的配额费用作为待摊费用,在配额使用时摊入经营费用;如按规定转让中标或成交的配额,受让收入与应分摊的原支付费用之差额,计入经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