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停止对出口纺织品服装实施标识查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0日)废止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国家商检局
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检政(1994)189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
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商检局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履行我国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
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生产或者经营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接受商检机构对其出口纺织品标识的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口。
第三条 违反
《商检法》、
《商检法实施条例》及
《规定》,有逃避商检机构查验行为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并可处以该纺织品总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