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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钱冠林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
           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纺织品出口配额法规的有效实施,严厉查禁和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伪造、涂改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逃避海关监管的,按照《细则》三条(二)项和第五条(二)项的规定,没收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伪报、瞒报出口纺织品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销往国别和地区,或者在出口货物中藏匿受限的纺织品,逃避海关监管和出口纺织品配额管理的,按照《细则》三条(二)项和第五条(二)项规定,没收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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