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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4〕84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决定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联系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任务是: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及软贷款,对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二、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8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从其资本金中核拨。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承担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二)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三)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以上项目,主要起政策导向作用,使用软贷款的数量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规模的15%,公司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行办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股权可转移给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三、组建原则和机构设置
  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家开发银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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