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表演团体
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13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制定了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予下发,请按照执行。
1994年4月19日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民所有制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均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具体指下列事业单位: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所属的歌舞团、芭蕾舞团、话剧团、乐团、艺术团、曲艺团、杂技团、文工团、各类剧团等专业文化艺术表演团体。
企业所属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职务、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部分占60%,津贴部分占40%。